骑车搭送他人回家,在半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和乘搭人受伤,搭乘人告上法院要求索赔。日前,蒙山县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张某、黄某是同村人,2013年8月22日晚,在某镇上与朋友喝酒。晚上8点多,张某搭载黄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路上,由于对向来车灯光刺眼,张某驾车驶出路外发生侧翻,二人受伤。黄某住院治疗30天,共花去2万多元医疗费,因无钱继续治疗而回家。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饮酒后驾车,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在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张某没有获得保险理赔。黄某到蒙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后续医疗费共3万余元。
法院庭审后认为,张某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黄某3万多元。
[法理评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