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蒙山县检察院在争先创优活动中,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探索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机制。该县政法委组织10多个单位,近百名群众对检察院的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结果满意率达100%,被自治区检察院命名为“五好”检察院;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人民满意检察院”殊荣。该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并结出累累硕果。
回顾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蒙山县检察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做法是:
一、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多年来,蒙山县检察院始终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依靠人大支持做好检察工作。为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该院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高检院、区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指示精神,通过学习,干警加深了对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该院按照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实际,完善了《蒙山县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对接受监督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使接受人大监督形成制度化。
二、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向人大报告是加强与人大联系、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多年来,凡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重要决策和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查办的重要案件等,均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把以往一年一度向人大报告的单一接受监督形式改为经常性地接受人大监督,每年该院向人大报告或通报事项近百条,此举充分发挥了人大监督的任用,有效地争取到人大对检察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三、切实加强联系,争取监督和支持
该院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了解存在的困难,争取人大及人大代表的帮助解决。多年来,该院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发征询意见表,来促进检察工作。
监督是动力、是保障、是支持。蒙山县检察院多年工作实践证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顺利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戴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