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蒙山法庭教育效果好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6-09  分享到:

  
  “这样由公诉人、法官、法定代理人、家长面对面帮教失足少年犯,直观、感性,容易接受,情理动容,效果好。”参加旁听公诉案件的庭审蒙山县人大代表动情地说:
  “爸爸,我出去以后一定学门手艺,踏踏实实过日子。”日前,蒙山县法院被告席上的黄某在接受了公诉人“法庭教育”之后,对父母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意,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黄某犯罪时刚满17周岁,初一就辍学走上社会,因盗窃罪被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黄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在本案的庭审中引入了“法庭教育”。为了使法庭教育达到预期目的,公诉人认真做好庭前准备,通过阅看案卷材料,会见黄某和其法定代理人,较好地把握了黄某的成长轨迹和犯罪原因,从而找准了法庭教育的感化点。
  在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点,向黄某讲明其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指出放弃学习、交友不慎、贪恋物质享受等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指定辩护律师坚持以理为根本的教育,剖析了黄某的错误之处,并教育黄某要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法定代理人从亲情为出发,诉说黄某的行为所带来的创伤和打击。审判长认为,黄某的父母对儿子疏于管教也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希望被告人父母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帮助被告人走出犯罪的歧途,让他重新做人,成为祖国的有用之才。黄某的父母感谢公诉人、辩护人、法庭对其孩子的帮助和教育,表示今后要切实担负起父母的应有责任。
  在法庭教育中,公诉人从“法”、辩护人从“理”、法定代理人从“情”的不同角度入手,进行法理分析和情理感化,审判长作总结性归纳同时,注意同被告人互动,让黄某对教育内容谈感受。在最后陈述中,黄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忏悔,也表达了改过自新的愿望。
  代表们认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着装规范、举性逻辑性、整体性强、辩论有针对性,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沉着冷静、应对自如,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展现了国家公诉人的良好风貌。
  近几年来,该院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助推工作开展的强大动力,邀请了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听取了代表的意见、建议,赢得了代表的好评。
  

(戴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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