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调对接,深入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刑事和解活动,有力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2年9月14日晚,蒙山县汉豪乡金垌村村民欧某在本村李某同桌喝喜酒。席散后,欧某和李某聊天时发生争执,欧某用手推了李某,李某站不稳向后跌倒在地,其左眼角部位碰到路上的石头受伤。蒙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该院受案后,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由承办人深入乡镇会同当地司法调解委员会,共同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
日前,经过检察官和调解人员认真、细致的说理教育,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欧某赔偿了李某的损失1000元。被害人李某原谅了欧某,请求检察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双方感谢检察机关的调解工作,均表示要吸取酗酒教训,将来永远和睦相处。两人满意地携手而归。
(戴瑞春 莫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