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矛盾纠纷,整合政法机关的资源组成“法检公司调解对接室”,联合打一套漂亮的“组合拳”化解矛盾纠纷,这是件新鲜事。
今年清明节前夕,蒙山县法院黄村法庭经过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的多次联动调处因一起迷信风水挖人祖坟事件,经过多次调解,纠纷双方在三部门的联合调处下成功达成了调解意见,一起因法律文盲,受风水毒害而一触即发的群体性流血事件得以完满解决,昔日剑拔弩张的纠纷当事人重新和好并握手。
近年来,蒙山县法院创新社会管理,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密切联动,成立“法检公司调解对接室”,在处理众多的民间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的把纠纷平息在诉讼的立案阶段,有的在法庭上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有的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自动履行义务。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2011年,蒙山法院受邀参与、指导、协助在诉讼外调解矛盾286件,涉及标的金额200多万元。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蒙山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邀请政法单位参加调解,使案件的调解成功率提高,据统计,2011年该院的民商事案件62.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经调解后撤诉。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统一”,为梧州市乃至广西法院系统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提供了一个新“标本”,受到自治区高院、梧州市法院领导充分肯定。
顺应民意,司法为民的新“标本”
近年来,人民调解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力量之一。但是,调解行为缺乏“刚性”,一旦双方反悔,调解协议便成一纸空文。既浪费调解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容易将小纠纷酿成大事件,导致上访缠诉。对此,很有必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严格司法审查,并进行司法确认,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将本来并无法律强制力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使貌似已经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处于法律确定的状态中。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
2009年初,蒙山法院着手构建“社会大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立梧州首家“法检公司调解对接室”,尝试“法检公司”联动调解纠纷新机制。“这个探索性尝试很好!”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罗殿龙、梧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卢上需深入蒙山调研后给予充分肯定。
该机制推行后,民间纠纷调解起来就容易许多。“此类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整个流程下来需要数月或数年的时间,而通过法检公司多方联动机制来解决,一天或数天就足够了,而且还省了诉讼费与律师费。”蒙山县法院院长张勇说道。
蒙山法院以创新入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下大气力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力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状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小的投入换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
该院探索成立的“法检公司调解对接室”,与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社会保障机关和工、青、妇以及各级调解组织建立联动调解机制,聘请特邀调解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整合外部调解资源,实现不同调解资源的优势互补。新调解机制在基层法庭更是大有可为,法庭与辖区的司法所、派出所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互通机制,联合处理过大量邻里纠纷,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法庭把握住自身定位,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蒙山县南三乡共有131名政府确认的调解员,法庭的法官全部与他们认识,相互留有电话号码,在纠纷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让多方知晓,在调解工作需要对方参与或协助时,基本上能够做到随叫随到。具有蒙山特色的“以各人民法庭司法调解为指导,各乡镇行政调解、各村委民间调解密切配合”的调解网络,正是以黄村法庭的经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2009年11月,蒙山县水电铁金厂在平整场地施工中,不慎将龙某某等人的祖坟毁坏,造成盛装骸骨的金斗遗失,与龙某某等人产生纠纷,经蒙山县黄村镇司法所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2010年9月,原告龙某某等十四人联名向蒙山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蒙山县水电铁金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0元。原告还扬言,如此事得不到解决,就派人阻止被告的生产经营,并到有关部门上访。该案若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还会给本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法庭一边安排法官做安抚原告的工作,稳定原告的情绪,引导他们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边与多个部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多方走访知情人,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到多位原告家中谈心,倾听他们的诉求,解释和宣传法律知识,与他们一同分析、对比依法解决问题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同后果。工作人员还走访被告对蒙山县水电铁金厂,指出厂方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当地村民搞好关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工厂的工作,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经过耐心的工作和劝说,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款项付清后原告等人不得再干涉蒙山县水电铁金厂的生产经营。当天,被告支付了补偿款给原告龙某某等人,原告等人也做出承诺,不再以此次的坟山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主张。这起历时一年多的疑难坟山纠纷,终于得到很好的解决。
无缝对接,先行先试建长效机制
蒙山县法院确定按照“先行先试、扎实推进”的原则,2010以来,该院分别与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就联合调解工作进行专题的联合会议并通过《关于加强“公检法司”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了联合调解的原则、案件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事项。该院还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后,进一步加强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必要补充。工作机制的建立,促进法检联调工作的良性互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法院的联合调解工作开展作出了有益尝试。
目前,蒙山县已经成立了三个“法检公司调解对接室”。在实际的工作中,视案件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和法院工作人员一道联合工作,化解社会纠纷。例如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通过先行调解有助于解决的,尽量在诉前引导当事人接受民调组织的调解。对一些特定行业的纠纷,由业内专家作为纠纷调解的主体。对继承财产、相邻纠纷、一般侵权等案件,邀请社区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对需要继续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及时将案情告知基层民间调解组织,请他们协助法院做好案件的延伸调解工作,避免矛盾的反弹和复发,做到“案结事了”。
完整调解网络,化解矛盾筑牢稳定基石
蒙山县建立以法庭为中心,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为主导,以辖区基层调委会为骨干的调解网络。向社会公开政法机关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相关法庭负责联络工作。向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发放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卡”,明确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联络范围、联系方式。法庭与各部门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形成完整信息网络,确保联合调解机制能够随时启动。
2011年5月,黄村镇明觉村某生产组部分组员因听信他人蛊惑,将黄村村黄某某五年前埋葬在该生产组承包地的祖坟撬开,将装骸骨的“金斗”挖起。黄某某在得知祖坟被挖后,遂召集宗族百余人带上镰刀锄头等前往明觉村向肇事者讨说法,双方为此发生对峙,一场群体性斗殴事件一触即发。明觉村调委会在接到报案后,一方面派人维持现场状况,一方面电话通知镇调委会,调委会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法庭、派出所,三个部门即刻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赶赴纠纷现场,由派出所将矛盾双方隔离,稳住双方情绪,疏散其他群众,控制现场,在法庭指导下,司法所主持,联合调解委员会当即召集当事人和知情人,与他们一同分析、对比依法解决问题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同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疏导和劝说,双方均做出让步,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2011年7月1日,蒙山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和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在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正式成立,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前移,可以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不伤和气,利于团结,也有利于调解结果的迅速履行,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路交通事故处置“一站式”服务也有利于有效地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及时、公正、高效地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提升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质量与效率,有效地防范并及时妥善处置交通事故案件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诉公检调对接”,拓展调解新内涵
长期以来,政法部门一直是各类矛盾纠纷的汇集地,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蒙山县创造性地推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职能工作的有效对接,并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选树典型、提炼经验、推广做法,促进大调解的社会资源和政法综治自身专业资源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政法综治系统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力军作用,为新形势下政法综治工作注入新活力。
2009年11月,蒙山县某工厂在平整场地施工中,不慎将龙某某等人的祖坟毁坏,造成盛装骸骨的金斗遗失,与龙某某等人产生纠纷,经黄村镇司法所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2010年9月,原告龙某某等十四人联名向蒙山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该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0元。原告还扬言,如此事得不到解决,就派人阻止被告的生产经营,并到有关部门上访。
接到起诉后,蒙山法院意识到案件若是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还会给本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于是,蒙山法院决定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一边做安抚原告的工作,稳定原告的情绪,引导他们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边及时将案情上报到县委政法委。
政法委、司法局、黄村镇政府、黄村镇司法所均派员协助该院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多方走访知情人,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到多位原告家中谈心,倾听他们的诉求,解释和宣传法律知识,与他们一同分析、对比依法解决问题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同后果。工作人员还走访被告,指出厂方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当地村民搞好关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工厂的工作,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经过耐心的工作和劝说,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款项付清后原告等人不得再干涉被告的生产经营。当天,被告支付了补偿款给原告龙某某等人,原告等人也做出承诺,不再以此次的坟山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主张。这起历时一年多的疑难坟山纠纷,终于得到很好的解决。
蒙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振国介绍说,以调解优先的原则,蒙山法院着重从理念、机制、模式、对接等几个方面来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实现了社会资源与政法资源的整合,不仅成功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而且减少了矛盾纠纷进入司法渠道的流量,真正实现了“双赢”,有力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李继远 黄国邦 郑运华 桂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