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诉讼式审查,让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各方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教育和感化的作用”,审查结束后,侦查人员说道。辩护律师表示,开展诉讼式审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近日,蒙山县检察院就未成年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诉讼式审查”,这是蒙山县检察院首次办理诉讼式审查逮捕案件。
此次“诉讼式审查”由检察官主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侦查机关法制大队负责人及办案人员参与,书记员全程记录。会上,检察官向与会者介绍了开展诉讼式审查的背景及原则,指出开展诉讼式审查逮捕工作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在审查过程中,各方就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等情节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审查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及此次审查情况,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与会人员。
蒙山县检察院通过开展诉讼式审查,突破了以往以书面式审查办案模式的局限,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了各方的理解与沟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充分了解各方意见,有利于对案件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