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兴市】贫困户遭遇车祸 法律扶贫见成效

来源:蒙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6-24  分享到:

2019年10月3日,蒙山镇北楼村贫困户凌某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造成一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凌某住院治疗51天后出院,医疗费及住院期间花费了十几万元,这使得这个原本就贫困的家庭更加贫困了。凌某出院后,其妻子陆某向肇事者易某主张赔偿,但是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协商不下,发生纠纷。

2020年5月份,陆某找到蒙山镇司法所陈所长,希望能够在索赔方面得到帮助。经查看材料,陈所长指导陆某先对其丈夫凌某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并帮助陆某联系好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凌某伤势属一级伤残、需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用4万元。在拿到凌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陈所长即帮助陆某按照《201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出凌某应得的赔偿数额为大约30多万元,包含保险公司应赔付的12万元交强险限额赔偿金,让陆某得到了充分的了解。

由于肇事方易某不在蒙山县城居住,陈所长便通过电话联系易某,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易某回复说可以谈一下。

2020年6月8日,陈所长组织双方开展第一次调解会。调解会上,陈所长向双方详细解释了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指出:1、就赔偿责任而言,凌某与易某的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主要责任,易某负次要责任,易某肇事车辆只交有交强险,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超出交强险限额的12万元部分,应当按主次责任比例各自承担。2、凌某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按照《2019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医疗费按照医疗发票实际数额计算,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按全护理依赖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农、林、渔业20年收入的90%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实际需要扶养的人计算,后续治疗费用按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是4万元,其他按实际损失计算。综合各项计算,凌某的损失共计73.6万元左右,减去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元后,按易某承担30%计算,易某自己需要赔偿的数额约为18.5万元。3、护理依赖先计算5年,5年以后,如果凌某还需要护理的,凌某还可以向易某主张权利。


调解现场

在明确责任及法定的赔偿计算数额后,易某提出,其意愿是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希望5年后还要被追究责任,而且,他没有一次性赔偿的能力,希望可以分期支付。陆某的意愿则是可以同意以后不再追究易某的责任,但是谈成的赔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对此,陈所长又提出,双方应先商定总的赔偿数额,再谈支付方式。易某提出只能给到8万元(包含原来已经支付的14500元),而且还要求分期支付。而陆某这一方则对8万元的数额表示完全不接受,只同意在18.5万元内适当让一点步。

眼看调解陷入僵局。陈所长让陆某将其丈夫身体状况、日常照顾工作的艰辛予以详细说明,从“情”字入手,感化易某。与易某同来的易某父亲有所触动,他突然表示,他愿意为儿子的过错承担责任,帮助儿子尽快给凌某这个不幸的家庭赔偿损失,给予慰藉。有了易某父亲的承诺,双方的调解意向得到了进一步的接近。由于凌某还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易某父子也需要回去筹备赔偿款,双方当天定下调解意向:先由易某配合陆某办理凌某的保险金领取手续,领到保险金后,双方再进一步协商。

2020年6月17日,凌某已得到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

2020年6月22日,陈所长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又一番说理讲法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易某一次性赔偿凌某16万元(不包括保险公司赔付的12万元,以及易某原赔付的14500元),凌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的主张。陈所长帮助双方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按照双方意愿,帮助双方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当天,双方到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后,易某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16万元给凌某。自至,该纠纷案结事了。


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在该案中,蒙山镇司法所陈所长以其专业素质给予贫困户“法律扶贫”,为贫困户共获近30万元的赔偿款,且还是短时间内迅速赔偿到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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