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蝉鸣林愈静,鸟鸣山更幽。”这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画面。然而,现实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事情。2月11日,蒙山县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黄某某非法狩猎案进行立案审查。
2019年10月20日,黄某某在蒙山县城长寿桥头一流动摊点购买10米长的胶网后,窜到蒙山县西河镇水秀村独松组“大风坳”山用竹竿将胶网安装好后开始捕鸟。自2019年10月20日至当月24日上午黄某某共捕猎野生活体鸟35只。当黄某某将非法捕猎的野生鸟装运到该县文圩镇大明村大明一组收购野生鸟的陆某某(另案处理)住处时,被正在开展打击乱捕滥猎鸟类等野生动物统一专项行动的民警抓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物证鉴定所抽样鉴定,黄某某捕猎的这35只活体鸟系绣眼鸟科暗绿绣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三有动物”。
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对维持生态环境尤其是食物链的平衡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黄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破坏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蒙山县检察院于今年2月14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二版刊登公告,敦促有权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该院。因公告期届满,无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蒙山县检察院于4月3日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黄某某非法狩猎一案依法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就其非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在梧州市、蒙山县媒体公开致歉,并承担本案公告费350元。
鉴于2019年10月25日,黄某某非法捕猎的35只活体暗绿绣鸟已在该县开展的2019年绿网·飓风行动鸟类放生中全部放生,对野生动物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加上黄某某于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在《梧州日报》、“蒙山关注”新媒体上刊登了致歉声明,蒙山县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作出了撤诉决定。
“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蒙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梓勤表示,黄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属该院2017年以来办理的第一起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在相关部门组织“还鸟鸣于山涧”及黄某某公开致歉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这不仅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还切实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