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调解结案化干戈

来源:蒙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0-09-18  分享到:

2020年8月份,某高速公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红线范围外的,蒙山镇村民汤某种植的60棵沙糖桔被挖毁,汤某要求施工方赔偿未果,双方发生纠纷。

2020年9月7日,汤某与施工方因协商赔偿不成,汤某要求施工方赔偿后再施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蒙山县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安排下,蒙山县司法局、蒙山镇征地工作组成员、蒙山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组织调解小组,到蒙山镇甘棠村现场开展调解工作。

经了解,在施工方进场施工前,镇征地工作组与高速公路协调员曾到过汤某沙糖桔所在地,确认该地块未在征收范围,但是施工方未交待清楚,导致施工人员误认为该地块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从而挖毁了60棵沙糖桔。发生纠纷后,汤某要求施工方按每棵1000元进行赔偿,理由是这些果树都在盛果期,每棵产量可达到100斤以上,且该地还有8年的租期,可期待收益非常可观。施工方不同意赔偿,其在与业主沟通后,提出了补征请示,但还没有得到正式的批复。


调解小组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挖毁汤某的60棵沙溏桔的行为有过错,应当对此作出赔偿;但是汤某提出的每棵1000元赔偿要求没有依据,建议双方可以请征地工作组进行评估。对此,汤某提出,可以评估,但是政府评估是按照正常征地程序进行的,依据青苗补偿的标准计算沙糖桔的价值,与施工方的挖毁后再赔偿的标准应该不同,所以,汤某要求施工方在政府评估的基础上另外赔偿12000元。对于汤某的要求,施工方表示,最多只再赔偿3000元。


由于双方的诉求差距较大,调解小组决定分开做思想工作,动员汤某降低要求、施工方提高赔偿数额。经过调解小组近3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若政府对汤某种植的60棵沙糖桔所在土地进行补充征收的,除政府支付的青苗补偿费外,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汤某6000元;若政府不补充征收该土地的,则双方重新协商赔偿数额,已赔偿的6000元可以扣减,并且,施工方负责将汤某被毁土地恢复至可耕状态。双方达成协议后,施工方当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清6000元,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此纠纷中,虽然群众利益受损数额不大,但是调解小组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法讲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为高速公路建设再添一片平安之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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