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来源:蒙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01-13  分享到:

2021111日晚,夜幕早已降临,办公楼到处是人走灯熄,但此时的蒙山镇司法所办公室内还灯火通明,纠纷双方当事人正在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当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协议书约定的退款义务。至此,一起姐妹间因转租合同纠纷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连声道谢。

事发缘由:20201231日,居民陆某甲与其堂妹陆某乙口头约定,陆某乙将自己原经营的米粉店以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堂姐陆某甲,该转让包含米粉店内所有物品及米粉店的经营权、门面租赁权。当天,陆某甲在微信转了1万元预付款给陆某乙,陆某乙将钥匙及米粉店交给陆某甲。但是,当陆某甲进行经营几天后,房东廖某向陆某甲表示不同意陆某乙转让给陆某甲,要求陆某甲归还门店钥匙。陆某甲遂要求陆某乙退还1万元转让款,但是陆某乙拒绝了,因而陆某甲感觉自己被欺骗了。

2021111日上午,陆某甲找到蒙山镇司法所要求帮助调解。司法所陈所长当即约双方当事人下午3点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会上,陈所长仔细查看了原陆某乙与房东廖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询问陆某甲对该合同是否知晓,以及双方关于米粉店转让的全部沟通过程。并且,陈所长当即联系了房东廖某,询问其是否同意陆某乙转让米粉店,廖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陆某乙将铺面转租给陆某甲。对此,陈所长根据《合同法》规定作出了详尽的解释,指出:1、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由于陆某甲对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未经出租人不得转租的约定事先已知晓,故合同解除产生的责任应由陆某甲和陆某乙共同承担;2、合同解除的处理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几种方式,考虑到陆某甲已经营有多天,建议陆某甲承担11-11日共11天的房租及水电费,至于陆某乙提出因停业造成其重新接手米粉店而产生的清理费用,建议各承担一半。

因陈所长的分析有理有据,陆某甲与陆某乙双方都认真考虑。最终,陆某甲、陆某乙两方均各自作出让步,同意解除转让协议,陆某乙同意在扣减房租、水电费、清理费等费用1600元后,一次性退还陆某甲8400元。就这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说明:本案转让协议达成于20201231日,继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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