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晚,新圩镇政府值班领导接到来电,称在六桂村一水果收购商与果农因摘果问题产生纠纷,请求政府协调处理。值班领导接到电话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等部门组成调解小组,第一时间到场协调。
调解小组到达现场了解到,收购商盘某认为果农吴某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摘果完成,是吴某违约;吴某则表示按照合同约定摘果时间是1月12日止,后盘某又以其他原因急忙要求吴某改为1月11日开始摘果,导致无法联系到多名采果工人,而合同约定最后采摘时间是截止1月12日,并没有写明1月11日当天必须采果完毕。调解员认为,收购商擅自将采果时间由1月12日变成1月11日,属于合同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双方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来分析,盘某与吴某双方在合同里约定采果总量约24000斤,采果完毕时间是1月12日止,而盘某要求吴某1月11日联系好采果队来帮忙采果,也并没有说是在1月11日内必须采摘完成,所以按照合同来看吴某并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同时也是因为盘某2次临时更改摘果时间才造成的。调解员继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利弊深入分析,要尽快把纠纷解决清楚,双方都要有一定的态度和让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目的就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经过近3个小时的耐心调解,盘某表示双方将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当初是自己疏忽大意没有与吴某沟通清楚才导致的,这个风险应自己承担。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和双方的损失增加。
在此提醒广大收购商和果农,双方在购销水果方面应提前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在合同里面详细清楚约定好采果时间、采果规格、价格、摘果工人费用、双方责任义务等事项,避免双方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麻烦,从而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