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圩司法所接到了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邱甲到司法所反映水库建设征地征用到其爷爷邱丙(已去世)的山林2.609亩,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约9.5万,邱甲的叔叔邱乙提出征地款他应得较大份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6月23日新圩司法所联合新圩镇征地工作组一同调解了这起纠纷,邱甲代表其父亲到场参加调解会。在调解过程中,邱乙认为邱甲一家人没有尽到责任赡养邱丙,邱甲也称邱乙没有赡养过邱丙,双方互相指责毫不相让。调解员只好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解读《民法典》关于继承财产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且没有规定中的特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均等分配。在情理方面,希望当事人维护好叔侄关系,今后一起为家族发展努力。
听了调解员依法依情理的劝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态度。邱乙认为:父亲邱丙去世时,后事的办理是由邱乙一人承担,现在想让邱甲负担一部分花销。邱甲表示,自己可以让出一部分征地补偿款给邱乙,当作给叔叔的补偿。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叔侄重新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