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检说法】以开“盲盒”方式开启再入狱之门
来源:蒙山县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4-06-24 分享到:
不砸窗、不撬锁,以徒手开“盲盒”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注定“车门变牢门”。
2024年5月31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莫某朋提起公诉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莫某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至3月,被告人莫某朋来到蒙山县某镇车站宵夜店附近、蒙山县县城某酒店对面停车位处,通过徒手开“盲盒”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梁某某、肖某等二人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6571元。
被告人莫某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莫某朋曾以同样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治社会就应该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创造财富、取得财富,而不是踩着法律红线想不劳而获,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要养成停车后及时检查的好习惯,确保车窗、车门关好锁好。汽车不是保险柜,贵重物品勿放车内。提高防盗警觉性,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