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检说法】贷款购车有猫腻 勿做他人“背债人”--犯贷款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来源:蒙山县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5-01-26  分享到:

2024年12月23日,由蒙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华、李某访、廖某林贷款诈骗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李某访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廖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黄某华、李某访、廖某林等人得知找人去深圳“办理”贷款购车、帮助将车辆过户、转卖套现就可以得到好处费的信息后,一起到深圳某车行找到高某(已判刑)。经商量,由黄某华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材料给高某,高某伪造虚构黄某华身份及其收入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购车贷款22万元。之后高某安排他人与黄某华前往柳州某车行购买奥迪A6L小车1辆。车辆到手后,李某访和黄某华即到高某车行将车过户到高某车行名下,再由高某将该车转卖给他人。期间,为拖延时间方便卖车,高某帮黄某华归还某银行三期贷款13843.67元。黄某华从中获得好处费37000元,李某访获得好处费8000元,廖某林获得好处费7000元。

被告人黄某华、李某访、廖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贷款购车具有审批流程快、还贷灵活、高效便捷等特点,已成为社会大众比较热衷的购车形式。然而,在贷款购车给社会大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不法分子则把目光盯在了贷款购车的分期漏洞上,他们利用购车分期贷款手续简单、标准宽松的漏洞,不断收罗物色各种急需钱、身家白、征信良的没有购车需求也无偿还贷款能力的“背债人”,以无需“背债人”支付购车首付款、前三期分期贷款为由,以只需提供“背债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征信等材料即可轻松获得好处费为诱饵,帮助他们成功骗取银行贷款。检察官提醒,汽车销售行业、金融公司务必要建立健全风控机制,加强审核和风险识别,实时掌握车辆登记、抵押变更情况,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广大市民朋友也要擦亮自己的双眼,禁得住利益的诱惑,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征信等信息和材料,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听信诈骗分子鼓吹“零投入”、“高回报”,继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共犯,锒铛入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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