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彬、李伟新等6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分别被判处八年零六个月至十四年有期徒刑,其余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八年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开始,被告人廖元彬、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等人在蒙山县中学读高中时,经常聚在一起与社会上的人打架,争强斗狠,由于廖元彬说话算数、办事得力,其他人员均听其指挥,逐步形成了以廖元彬为首的,以被告人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人为主要骨干的帮派组织即“高中部”。2005年3月,被告人李伟新刑满释放,随后成为“高中部”的主要骨干成员。同年10月,李伟新纠集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等“高中部”成员开设赌场,将闲散在社会上的“高中部”成员聚集到一起,并通过赌场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高中部”的违法犯罪活动,李伟新也逐渐成为“高中部”的组织、领导者。2003年到2006年间,“高中部”成员先后在廖元彬、李伟新的组织、领导下,有组织地实施了4起犯罪活动,即2003年1月3日廖元彬、聂万良、罗国权、孔凡兴、钟铭谦等人在旧工商银行门口进行聚众斗殴致蒋某轻伤案;2004年3月14日廖元彬、聂万良等人在东江桥附近持械聚众斗殴致欧某重伤、莫某轻微伤案;2006年1月29日李伟新、聂万良、罗国权、孔凡兴、钟铭谦等人在西炮台公园门口持械聚众斗殴致覃某等2人轻伤案和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中旬李伟新等人组织开设赌场案。此外,2006年2月4日晚,被告人聂万良、罗国权等人还组织、纠集“高中部”成员及文圩镇人约100人,持刀、铁水管等械具在蒙山县城起哄,企图报复“城西帮”人员,严重扰乱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危害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查明,廖元彬、李伟新等30名被告人合伙或单独实施聚众斗殴2起,致3人轻伤;故意伤害7起,致2人重伤、6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1起,致3人轻微伤;赌博2起;柳均生参与了“高中部”组织的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原判据此认定廖元彬、李伟新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中部”主要骨干成员聂万良、罗国权、钟铭谦、孔凡兴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廖元彬、李伟新等人分别还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原判依法对廖元彬等3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廖元彬、李伟新等20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梧州中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黄星航 黄 建 黎经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