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间,蒙山县鲤鱼电站建电站因工程资金不足,向职工借款2万元至5万元不等,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期为3年,借款期内按年利率2.7%计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将本金及利息一并付清给职工。借款到期后,蒙山县鲤鱼电站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给职工,为此该电站职工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蒙山鲤鱼电站还本付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主持双方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被告没有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该案涉及的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涉及该类案件在立案、审理阶段的还有7件,涉诉金额达40多万元,此外蒙山鲤鱼电站还有其他外债。根据这种情况,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当事人权益出发,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多次召集蒙山鲤鱼电站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磋商,电站方面表达了在保证电站正常运营的基础上愿意分期归还原告的本息。与此同时,执行人员亦做好案件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在充分尊重蒙山鲤鱼电站意愿的同时,也表达了法院方面大力支持其恢复生产的设想。反复比较各种执行方案的利弊,取得案件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经过与双方反复协商,并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分三期归还职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9月份归还每位职工借款本金的50%;10月份支付所欠款的利息及支付案件诉讼费;11月份归还每位职工借款本金的50%。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进行了全程监督,直到最后一期借款本金交到申请人的手中。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