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以来,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创新法律援助新机制,在梧州乃至广西率先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通过公开招募组建了以政法机关退休人员为主的“法律维权志愿者队伍”,哪里有弱势群体需要,哪里就会出现志愿者的身影,该站成了名副其实的“维权110”。截止今年6月底,法律维权志愿者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8件,其中,非诉调解和诉讼调解26件,占办案量的54%,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创新工作机制,构筑法律援助网络
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已任,紧紧抓住化解矛盾为主线,坚持以规范化建设为依托,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
今年以来,该中心不断加强与法院、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及乡镇、社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构建和解、调解协作机制,进一步构筑法律援助网络的无逢对接,为弱势群体维权创造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维权工作机制。
该中心倡导并坚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六字办案方针,在实务中以维护受援助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不断加大非诉调解、诉讼调解的办案力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志愿者无处不在,“维权110”真的灵
不断扩展法律援助队伍,有效解决该县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援助日益增长的需求。今年年初,蒙山县成立了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站,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组建了以政法机关的退休人员为主的十三名志愿者队伍,缓解了该县法律援助人员不足与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
2010年4月上旬,蒙山镇城西村六妙三组的低保户老人丘某来到蒙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诉说他与大嫂马某共有房地产在六妙三组,因结婚在外几年,现马某不准他回家居住,要求分割房产也不同意。经村、镇干部调解无果,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根据丘某申请称:丘某与马某之夫是同胞兄弟,兄弟俩于1983年共同出资1500元购买取得本生产队的房屋及晒坪,占地400多平方米。丘某之兄次年便去世,1998年,丘某户经政府批准,拆除部分旧房,与马某新建了占地150平方米的混合结构楼房。这些事实,均有证据证实。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审查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受理并在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中指派法律工作者为其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指派后,依法调查收集了丘某与马某之夫于1983年共同出资1500元购买取得本生产队的房屋及晒坪的契约、蒙山镇政府的建房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等,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交了证据。
马某答辩称:双方己于2009年冬经协商订立了协议,协议约定,占地400多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一方所有,另一处旧宅居地归丘某所有,另补偿2万元给丘某。协议经双方订立,已经生效,请求法院驳回丘某的诉讼请求。代理人查阅了双方订立的协议后认为:首先,占地400多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全归马某一方所有,而丘某连居住的地方都没有,显失公平,该条款依法是可撤销的。其次,对于协议书所指的旧宅居地,由于在八十年代己拆除了房屋,双方都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明,该地依法已属集体所有,双方对属于集体的土地是无权处分的,因而该条款依法也是无效的。
2010年6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本着合理、合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到争议现场定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占地400多平方米的房地产,分割100多平方米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归丘某,马某另补偿人民币17000元给丘某。法院根据双方的一致意见,当庭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使丘某重新又得回了自己的房地产。
构筑“联合法援共同体”促进社会和谐
该中心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在工作中实行横、纵阵势,努力构筑起“联合法律援助共同体”,着实调解矛盾纠纷,为弱势群体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四月初,年已六旬黄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法律援助中心诉称,今年年初的某日中午,黄某在离自家房屋不远处自家地里耕作,同村亦是侄媳的莫某以种地越界为由,与其发生争执、辱骂,乃至激化至用家畜粪便泼身,后在黄某逃回自家院子后,仍追赶至其屋外辱骂将石头咂向屋顶并将粪便泼上其房屋。接案后,该中心感觉到案情的严重性,若其所诉属实,这不但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且已触犯了国家刑律,已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已涉嫌犯罪,若不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必将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危害到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该中心及时给予了援助。
经调查,莫某系黄某的同族侄媳(其夫系族上叔侄),双方多年来因邻里日常琐事产生积怨,至日案发当日,因承包地界问题矛盾再次深度激化,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在黄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中心及时与法院沟通、协商,经综合分析,该案“于法、于实”均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若能化解积怨,调解和好,既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同时也能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亦应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于是该中心会同法院两次深入案发地,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通过寓法于情,从法、理、情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在营造好调解氛围,打好调解基础上后,召集当事人双方及其各自配偶到村委会予以调解,基于准备充分,方法得当,莫某当场承认错误,向黄某夫妇赔礼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并按当地习俗封个“利市”,黄某有感于莫某诚恳的悔罪认错和道歉态度,在对该行为予以谅解的同时检讨了自己当日的言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两夫妻四人握手言和,黄某自愿放弃要求追究莫某刑事及民事责任,该起刑事自诉纠纷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廖建斌 黄兆明 蒙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