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女婿胡某原来一起生活,家庭和睦,关系甚好。1982年落实生产责任制度后,胡某要求独自生活,各自责任田地都己划分清楚。但有一块0.2亩左右的旱地座落在谢家屋子边,谢某己分给女婿胡某耕种。胡某某认为该地靠近谢家,同意谢家继续耕种待到自己需要时,再向谢某要回。之后第三年由于胡某某有了孩子,田地较少,胡某某便向谢某讨回0.2亩的旱地,此时谢某便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予土地,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经村组多次调解无效。2010年5月中旬胡某抱着试试看的心里到文圩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走访,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并于2010年6月15日组织双方调解,由于谢某不配合,且其故意支走其爱人不让其参加调解,此次调解未获成功。之后司法所调整调解方案,并于8月4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此次调解邀请了当年的分田组长、老村干、族老等,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说理、说法,谢某终于想通,同意把土地还给女婿耕种,女婿也愿意以后多孝敬老人,在和谐的气氛中,翁婿之间长达二十多年的土地纠纷得到园满解决。
(吴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