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山法院对两名在短时间以“飞车抢夺”方式作案10起的两名被告人作出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刑满释放人员温某、蒲某2010年3月1日至4月2日,蒲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温某,分别在蒙山县文华实验学校门口、县妇幼保健院新门诊部门口、县民主街百信文体店门口、县湄江街交通征稽所门口、县祥龙花园街道中段、县气象局门口、县教育局门前、县四桥路段西向路段、县永安街宝婴幼儿园门前、县王者通讯门口路段,实施抢夺作案共10 起,抢走李某、叶某、刘某等10名被害人的现金共11 774元、手机七部(价值3 542元)以及身份证、首饰等物。两人作案时间不分早晚,作案地点遍布县城各处,作案对象为携带提包的女性,短时内疯狂作案10起,两人归案前县城发生的一系列抢夺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对需要携带提包外出的女性形成了严重威肋。
(彭泽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