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法院立案调解铸“双赢”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11  分享到:

蒙山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立案阶段妥善处理涉及企业及项目建设的纠纷,尤其涉及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保障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相关群众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多数纠纷快速圆满解决,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一、联合调解机制成功调结疑难坟山纠纷

200911月,蒙山县水电铁合金厂在平整场地施工中,不慎将龙某某等人的祖坟毁坏,造成盛装骸骨的金斗遗失,与龙某某等人产生纠纷,经蒙山县黄村镇司法所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20109月,原告龙某某等十四人联名向蒙山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蒙山县水电铁合金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0元。原告还扬言,如此事得不到解决,就派人阻止被告的生产经营,并到有关部门上访。

蒙山法院接到起诉后,意识到案件若是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还会给本县的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法院决定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一边做安抚原告的工作,稳定原告的情绪,引导他们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边及时将案情上报到县委政法委。政法委、司法局、黄村镇政府、黄村镇司法所均派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工作人员多方走访知情人,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到多位原告家中谈心,倾听他们的诉求,解释和宣传法律知识,与他们一同分析、对比依法解决问题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同后果。工作人员还走访被告对蒙山县水电铁合金厂,指出厂方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当地村民搞好关系,这样不仅有利于工厂的工作,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经过耐心的工作和劝说,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于201112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款项付清后原告等人不得再干涉蒙山县水电铁合金厂的生产经营。当天,被告支付了补偿款给原告龙某某等人,原告等人也做出承诺,不再以此次的坟山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何主张。这起历时一年多的疑难坟山纠纷,终于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立案联调化解龙头企业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自治区水产畜牧行业重点龙头企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是蒙山县“养兔”和“织布”两大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在蒙山的经济社会发展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在法官三次上门沟通和释法说理后,201099日,该企业和四名职工就劳动争议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914日履行完毕。

200911月,广西亿丰新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王某为其下属新圩兔场的经理。叶某等四人应聘到新圩兔场做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各自的月基本工资,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05月,企业和四名员工就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发生纠纷,四名员工不服蒙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将企业诉至法院。原来,企业认为其已将新圩兔场承包给王某,原告等人的工资应由王某负担,只给四人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也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法院受理该案后,会同蒙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同志一起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指出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了解到是因为公司对法律的误解导致了纠纷。法官随后再两次上门,和企业的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企业提出新圩兔场承包后员工的工资问题,指出新圩兔场是被告的分支机构,被告任命王某某为经理是企业内部的人事安排,员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是企业支付的,接受其工作的单位是企业,而不是王某某,因此企业认为其与王某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原告的工资应由王景元支付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在指出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同时,还提醒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应充分考虑社会评价。经过深入对照法律规定和权衡利弊,公司意识到行为欠妥,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和解。于是,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特邀人民检察院的同志到庭联合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覃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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