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卢美萍扶助弱势群体二三事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12 分享到:
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卢美萍同志,立足本职,努力创先争优,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老弱病残及贫困的弱势群体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出力。
2010年10月,64岁的农民工唐某受伤导致损失来到法律服务所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卢美萍同志热情接待了唐某,认真审查对方提供的资料后表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原来唐某受钟某雇请为建筑队员。2009年11月,唐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至右腓骨下段骨折。因唐某当时未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而提供其堂弟的身份证给钟某办理保险,钟某不承认雇请唐某从事雇佣活动。经多次与钟某协商未果,卢美萍同志便为唐某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钟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为了确保证据充分,该同志冒着大雨到几个乡村调查取证。由于准备充分,说理有力, 2011年1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钟某赔偿唐某经济损失5500元。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卢美萍同志继续为唐某提供法律援助,前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为其代理应诉。前不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钟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2010年11月11日中午放学后,读学前班的小女孩熊某(4岁), 路过某休闲山庄时,与另一小孩进入休闲山庄玩耍,因该休闲山庄挖掘池塘蓄水养鱼,池塘入口处没设任何关拦,池塘边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小女孩熊某入水塘装水时,掉入水中不幸溺水身亡。卢美萍同志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熊某夫妇提供法律援助。在与池塘业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代理熊某夫妇将业主及小女孩所在的小学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某休闲山庄和某小学赔偿14.5万元。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1年5初月判决某休闲山庄赔偿熊某夫妇70000多元;某小学赔偿熊某夫妇12000元。熊某夫妇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连连称赞卢美萍同志。
(黄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