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道,即“使民生存之道”,体现在执行工作中,就是在执行一个企业时,首先要尽可能地维持企业的生存,而不是任其倒闭,“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对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蒙山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佛山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该县某牧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时,坚持生道执行理念,力促和解,让被执行人渡过难关,申请人债权也可以得到实现,达到了和谐效果。
该院执行人员经过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的企业主是不久前通过本县招商引资接手该牧业公司的,由于大部分投资已用于归还前任企业主经营时公司所欠债务,公司现有资金仅够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其所欠申请人的16万元债务,公司就将陷入无足够资金购买原材料生产和支付工人工资的困境。执行人员核实情况后,帮助申请人了解、核实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建议协商解决方案。工作人员经过多次协调,促成了双方达成了由被执行人先支付8万元,剩下部分在两个月内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有效地把树立司法权威与维护社会和谐统一起来。
(黄世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