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诉无缝对接促进社会和谐
今年初,蒙山县黄村镇两村民发生相邻排水纠纷,当事人为此争吵不休,村里的调解组织得知情况后,及时制止并将情况通报给镇司法所、法庭和派出所,各部门组成调解小组迅速赶到现场,快速联动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平息了纠纷,双方握手言和。近日,记者在蒙山县黄村法庭采访时了解到的可喜事。
近年来,蒙山县法院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践行“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对有苗头性的纠纷提前介入,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环节之外,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一社会大调解这一多元、立体纠纷解决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辖区内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的矛盾纠纷、群体性纠纷,各类诉讼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民事转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去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21件,同比下降了11.37%;受理执行案件70件,同比下降了40.17%。全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为64.13%,可调解撤诉率为76.49%,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整合资源构建调解大格局
近年来,处于社会矛盾化解第一道和最后一道防线的纠纷调解和法庭判决之间的重点发生了转变,法院作为基层“减压阀”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基于对实际情况的认识,蒙山县法院在工作中主动发挥人民法庭在化解纠纷中的作用,依托和整合其他部门资源,建立起以法庭为中心,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为主导、辖区基层调解委员会为骨干的调解网络,通过推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
去年9月,龙某等十四人联名向蒙山县法院起诉,请求蒙山县某工厂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理由是该工厂在平整场地施工中,不慎将龙某等人的祖坟毁坏。龙某等人扬言,若此事得不到解决,就派人阻止该工厂的生产经营,并到有关部门上访。接到起诉后,蒙山县法院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联合该县政法委、司法局、黄村镇政府、黄村镇司法所一起开展调解。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的工作和劝说,使双方互谅互解,并于今年初签订协议书,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仅在2010年8—12月间,该县法检联合调解了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等共50余起,调解成功37件,调解成功率达74%,大大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蒙山县法院副院长黄翔说,调解网络的有关部门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调解工作及典型案例,共同研究民间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法院同时加强与政府法制办、工会、团组织、妇联、信访办、人事劳动、社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去年8月,蒙山县法院与蒙山县检察院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了联合调解的原则、案件范围、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事项,多元化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关口前移诉前解决纠纷
近日,未成年少年吴某盗窃他人财物,当事人要求司法所代书起诉,追究监护人责任,蒙山县法院法官得到信息后,马上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驱车到吴某家中析法明理,促使问题少年诚心认错,监护人自愿赔偿损失,一件诉讼案件就这样在诉前解决。
蒙山县法院将调解工作关口前移,构建以立案庭为中心,以西河、黄村人民法庭为两翼的诉前调解新格局。法庭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了巡回办案点,辐射到全县78个村委,指定包片协助调解的法官。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进行调解;对一部分有望在诉讼外调解的纠纷,法院将其转到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村(居)委会等单位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法院管辖或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解决的案件,主动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实际困难。蒙山县法院副院长秦永炎说:“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尽量在诉前引导当事人接受民调组织的调解;一些特定行业的纠纷,由业内专家作为纠纷调解的主体。”
通过调解平台,蒙山县法院还改“坐堂办案”为“主动服务”,积极协助指导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化解纠纷。如该县首例农户请求兽医赔偿的纠纷案件中,西河法庭不仅提前介入指导司法所进行调处,还主动为兽医们上课,使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生产活动得到保护,维护当地的和谐稳定,赢得了各方的赞誉。去年,蒙山县法院积极配合该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调处了多起劳动报酬纠纷,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和众多农民工通过妥善方式渡过难关。
构建诉调无缝衔接平台
蒙山县法院提出在全县营造多元化调解格局的建议,得到县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支持,在县委政法委支持下,2009年8月份,该院和县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诉前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的启动、运行、终结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予以明确详细的规定,使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
该院建立以法庭为中心,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为主导,以辖区基层调委会为骨干的调解网络。人民法庭向社会公开人民法庭法官的联系电话,确定相关法庭负责联络工作。向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发放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卡”,明确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联络范围、联系方式。
对于一些适宜由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案件,在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后也可转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确认书。如辖区黄村镇两村民发生相邻排水纠纷,当事人即将大打出手,村调解组织得知情况后及时制止后并将情况向司法所、法庭通报,法庭、镇、村调解委员会、迅速到现场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双方皆服。
(记者李继远 通讯员李伟梅 姜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