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宣判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6-29  分享到:

629日上午,蒙山法院对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蒙山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5178时许,蒙山县新圩镇干部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WB29*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蒙山县新圩镇新圩街往蒙山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1线金晖客运公司蒙山分公司新车站门前路段时,被蒙山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将李某某带到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鉴定,李某某的血酒精浓度为250.54 mg /100ml,超过醉酒驾驶酒精含量标准的三倍。

628下午,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蒙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蒙山县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酒后开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人和自身都陷入极度的危险中,《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目的就在于应对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许多人都认为自己饮酒海量,能够千杯不醉,开车前喝酒是小事,但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些侥幸不能掩盖其行为的危害性。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师傅请切记!

(覃建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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