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蒙山法院对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醉驾入刑”后蒙山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法官评析]:酒后开车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他人和自身都陷入极度的危险中,《刑法修正案(八)》所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目的就在于应对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许多人都认为自己饮酒海量,能够千杯不醉,开车前喝酒是小事,但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所以“没有喝醉,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这些侥幸不能掩盖其行为的危害性。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师傅请切记!
(覃建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