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法院人民陪审员调结交通事故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7-13  分享到:

78上午,在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方当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主持调解的是蒙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莫运睦。

20110603傍晚,胡某驾驶桂D6865*轿车由藤县东荣往蒙山汉豪方向行驶,遇莫某兴驾驶桂DWX52*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陈某秀在同向前方行驶时跌落路面后,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兴、陈某秀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某兴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秀不负事故责任。在事故认定书下达的76日当天,因伤还在住院治疗的莫某兴方不服事故认定,聘请莫旦隆、黄南纪为代理人要求行政复议,声称若不如愿还要起诉。对此,交通管理大队领导建议其到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约定,于78日上午9时到设在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由蒙山法院委派的人民陪审员莫运睦主持调解,并通知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

78上午9时,胡某及其父母,陈某秀,莫某兴的代理人莫旦隆、黄南纪和保险公司代表的准时来到调解工作室。在莫运睦的主持下,各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方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调解,达成了协议:1、胡某已通过交警交了11000元,已付了莫某兴8500元,余下2500元可先垫付现在急需用的医疗费。2、因莫某兴还需要继续治疗,以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37比例,即莫某兴承担70%,胡某承担30%(不经过医院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在内)。3、莫某兴在住院医疗期间所需要的事故损害赔偿如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二〇一〇年标准计算,由胡某付给。所有费用待莫某兴治癒出院时结清。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蒙山分公司依法理赔所负款项,并尽快结算赔付清楚。

今年71日,蒙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和蒙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在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同时挂牌,同地办公,相互协作作解交通事故纠纷。这是近年来,蒙山县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构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新举措。

(郑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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