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莫某兴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秀不负事故责任。在事故认定书下达的7月6日当天,因伤还在住院治疗的莫某兴方不服事故认定,聘请莫旦隆、黄南纪为代理人要求行政复议,声称若不如愿还要起诉。对此,交通管理大队领导建议其到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约定,于7月8日上午9时到设在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由蒙山法院委派的人民陪审员莫运睦主持调解,并通知了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
今年7月1日,蒙山县人民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和蒙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在蒙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同时挂牌,同地办公,相互协作作解交通事故纠纷。这是近年来,蒙山县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构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新举措。
(郑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