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姚法官!谢谢你们及时为我们追回了欠款,免去我们诸多麻烦,非常感谢!”2011年7月14日上午,在蒙山法院立案庭,贵州省从江县潘某对法官连声感谢。
事情是这样的,戴某承包广西理文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的造林任务后,于2008年至2011年间委托潘某为带班人,并从贵州找人给戴某承包的造林项目种树,承诺给付潘某一定的劳务费。戴某2011年3月4日,被告戴某分别写了两张欠条给原告。其中一条欠条写明欠到潘某28857.4元,在6月付清。另一张欠条写明欠到潘某现币40000元,此款必须把汉豪罗对造林与抚育任务完成一笔结清。2011年6月,被告没有付款给原告,
立案庭的法官审查后认为被告有可能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为了减少讼累,建议原告直接起诉。原告办理起诉手续后,立案庭的姚法官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人,因诉讼来往、吃住均不方便,立即电话联系戴某,通知其到庭调解。由于戴某其尚在外地,同意次日到庭调解,但其提出了潘某没有约定完成汉豪罗对林地的植树抚育任务,致使其构成对理文公司的违约,不同意支付40000元欠条的款项,并要求潘某对其的违约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被告戴某的辩解,姚法官向原告潘某核对属实后,指出其作为植树带班人,没有按照约定完成造林抚育任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写给原告40000元的欠条是附条件的,现在条件没有成就,原告无权请求被告支付40000元。随后,姚法官再次与戴某沟通,指出被告拖欠原告的工钱是不对的,应按约定履行,其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次日调解时,经过教育和辩理析法,原、被告均认识到各自的做得不对的地方,相互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当庭兑付6000元,余款20000元在3天内付清。潘某在拿到调解书及6000元劳务费后,连声致谢,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覃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