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首例拐骗儿童案宣判 被告人领刑四年六个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7-21  分享到:

2011720日,蒙山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陆某学拐骗儿童一案,一审当庭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陆某学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1128,罗某丽到蒙山县公安局蒙山镇派出所报案,称其4个月大的女婴于14时许在蒙山县汽车站对面的出租屋被拐走。接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出警侦查,将广西荔浦县花篢镇江华村龙度屯的青年陆某学列为重要嫌疑对象。201131223时,陆某学在百色市靖西县宾都旅馆301号房被靖西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抓获。2011315,蒙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将陆某学押回蒙山县。

陆某学于200810月与郑某某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孩子。201012月,陆某学在蒙山县城认识在该县城打工的女青年罗某丽并得知其有一个女婴,陆某学便产生拐骗走该婴儿回家抚养的歪念。201112812左右,陆某学来到蒙山县城找到罗某丽,而后陆某学便到罗某丽租住在蒙山县湄江街北路33号的房间玩。在房间内,陆某学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片安眠药放入营养快线饮料中,使喝下饮料的罗某丽晕睡在房内,陆某学即趁罗某丽晕睡之机将罗某丽四个月大的女婴抱走,后逃离蒙山县,将女婴交给妻子郑某某带回娘家阳朔县兴坪镇抚养。

陆某学被抓获后,一直没有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谎称拐到女婴后即以6000元钱卖给一对不认识的夫妇,故意阻碍警方解救被拐骗女婴。2011317,蒙山县公安局通过侦查手段在广西阳朔县兴坪镇厄根村将郑某某抓获,女婴得以解救并交还罗某丽。

蒙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学以抚养为目的,采用麻醉的方法,拐骗婴儿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根据被告人陆某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蒙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可能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实行。

拐骗儿童的行为,由于破坏受害人家庭的正常生活,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严惩。本案中,陆某学出于收养子女的目的,将女婴拐骗后抚养,并对其照顾得较为周到,虽然从表面上看对儿童没有明显危害,但从行为本质上看,也是出于损人利己的动机,手段卑劣,客观上也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里提醒家长,在种种目的驱使下,当前拐骗手法也是花样百出,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家长务必提高警惕,勿将儿童、家庭的相关信息、照片随意在网络上发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上述信息骗取相关人员的信任从而拐骗儿童;同时加强对儿童的防范教育,教导孩子不要随便和陌生人接触,防患于未然。

(覃建斌)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蒙山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蒙山县平安办
电话:0774-6022086  邮箱:paw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