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法院严判一名惯盗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7-22 分享到:
狂盗十三起 领刑十四年
7月22日上午,蒙山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余某成狂盗现金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这是屹今为止蒙山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现金类财产盗窃犯罪案件。
1981年出生的余某成系平南县国安乡人,贪图享受却又不想通过辛勤劳动获取钱财。2008年3月10日,余某成窜到平南县官城镇廖某家盗得现金18000元。盗得的钱被挥霍完后,2010年8月2日,余某成其伙同他人到蒙山县汉豪乡白竹村的江某家盗窃,并盗得现金750元。再次得手,余某成认为盗窃确实是一条 “成本低见效快”的“致富”之路,开始了愈加大胆的盗窃行为。在2010年9月-12月期间,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到蒙山县汉豪乡的汉豪村、陈塘镇寺村、大莫村等地采用爬窗、爬水管、撬窗等方式十多次入室盗窃,偷得现金十多万元以及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等财物。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技术,将余某成列为犯罪嫌疑人,2010年12月10日,余某成被公安干警在平南县平南镇的鱼洲宾馆抓获。
蒙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13起,盗窃钱财物品共计人民币115153元,其个人分得人民币6617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某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余某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