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养殖基地从2010年开始在原告杨某某的饲料店采购饲料并按时结付饲料款。后因养殖基地扩大生产经营,加上所养的生猪染病,部分即将出栏的肉猪死亡,损失较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1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欠下杨某某饲料款49418元。多次催款无果,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养殖基地给付饲料款49418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付利息。杨某某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养殖场内的生猪。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及时到养殖基地了解情况并组织原告与养殖基地业主进行调解。法官一方面动员原告了解被告的欠款原因和经营现况,并指出若查封养殖场内的生猪,将使被告的经营陷入困境,不如给被告一些时间筹钱,重振旗鼓,走出困境;另一方面动员被告作出还款计划。在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自愿在十日内给付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给付余款9418元及利息。
(王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