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统一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1-20 分享到:
蒙山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打击重点,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时树立大局意识并依据法律兼顾平衡,不仅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考虑被告人主观危险性的大小,把具有可悔改的犯罪分子与顽固不化分子相区别,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
2011年,该院审理的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9.12”16名高中生斗殴案件、陈塘镇13名社会青年聚众斗殴案、13人假冒福利彩票诈骗案、9人以“开光”迷信活动为名的调包盗窃案。在审判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的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均酌情从轻处罚,并视管教条件确定是否适用缓刑,最后判处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1名被告人单处罚金,把法律威严的震慑力与强制力变成温暖的感化力,使罪犯从心灵深处悔罪伏法,以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对于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如累犯、或多次受过刑罚处罚、犯罪情节恶劣、无悔罪表现的,均从严从重处罚,判处5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体现刑罚的惩罚性,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上述案件宣判后,51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没有提起上诉,假冒福利彩票诈骗案的40位被害人全部得到足额赔偿,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宽与严之间的平衡,达到宽、严的良性互动,发挥刑罚的最佳预防犯罪之效果。
(覃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