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法院黄村法庭坚持诉前化解矛盾成效明显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2-07  分享到:

近年来,蒙山县法院黄村人民法庭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通过开拓社会矛盾化解的多元渠道,将审判工作延伸在诉讼之前,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三年黄村法庭通过指导、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各类纠纷分别为200911件,201022件,201137件。这些纠纷当中,有邻里关系纠纷,有家庭纠纷,也有经济纠纷,大多数当事双方原本已经打算打官司对簿公堂,但通过诉前的调解,最终在法庭外握手言和,使纠纷解决的过程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和为贵”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庭的形象更加富有亲和力。同时,诉前调解有效化解了原本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使黄村法庭辖区内的民事案件数量保持在较低的数量,2009年为63件,2010年为65件,2011年为82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黄村法庭在诉前矛盾化解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送法下乡,事前预防。黄村法庭在送达各类法院文书的同时,都能适时地开展诉讼教育,法律宣传,第一时间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及道德伦理的教育。与政府法制部门开展联合的法律下乡宣传工作,从法律、法理、道德习俗及邻里和睦等各方面进行宣教普法教育,如在集市日,设立现场宣传点,对群众的问题进行答疑,印发各类便民联系卡,方便群众的咨询、来访。

二是诉调对接,“圆桌调解”。法庭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建立起以法庭为中心,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辖区基层调解委员会委员为骨干的调解网络。在辖区比较大的村庄建立巡回办案点,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室,由调解室所在地的村委及德高望重人士组成调解小组,法庭为调解室提供必要的宣传用品。法官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到调解室指导、接访接待群众。根据《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联系沟通,指导和协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矛盾。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经过调委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调委会的工作做好保障工作。

三是横向信息共享,纵向信息反映汇报。法庭近年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社会保障机关和工、青、妇以及各级调解组织构建“社会大调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解决好民间矛盾纠纷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其中,法庭与各部门及时互相通报情况,形成完整信息网络,确保联合调解机制能够随时启动。20115月,黄村镇明觉村某生产组部分组员因听信他人蛊惑,将黄村村黄某某五年前埋葬在该生产组承包地的祖坟撬开,将装骸骨的“金斗”挖起。黄某某在得知祖坟被挖后,遂召集宗族百余人带上镰刀锄头等前往明觉村向肇事者讨说法,双方为此发生对峙,一场群体性斗殴事件一触即发。明觉村调委会在接到报案后,一方面派人维持现场状况,一方面电话通知镇调委会,调委会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法庭、派出所,三个部门即刻组成联合调解委员会赶赴纠纷现场,由派出所将矛盾双方隔离,稳住双方情绪,疏散其他群众,控制现场,在法庭指导下,司法所主持,联合调解委员会当即召集当事人和知情人,与他们一同分析、对比依法解决问题和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不同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疏导和劝说,双方均做出让步,一场一触即发的群体性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四是人民陪审员诉前介入。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各行各业中或某一领域有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具有较好威信的人士。因此,在矛盾纠纷的化解当中,人民陪审员对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事实的发现,对充分发挥我国的互谅互让优良传统都起到促进的作用,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

(唐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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