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蒙山县人民法院把参与社区矫正活动作为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创建社会和谐、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一项具体工作认真抓紧抓好,积极参与开展社区矫正,延伸法院工作的社会触及面,在刑事审判中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敦促落实众多罪犯认识错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在刑事审判中,蒙山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初次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的、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的等罪犯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以后,该院加强判决与矫正工作的衔接,在告知被告人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遵守法规法纪 , 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几年来一直采取由罪犯亲自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交给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由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确认后,再由罪犯送回法院备案的措施,最后由案件的主办法官和书记员对罪犯及时追踪管理,确保罪犯和相关手续及时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及社区矫正机构。此种创新的交付机制杜绝了脱管、漏管,得到了梧州市综治办的充分肯定和赞扬。
该院分管副院长秦永炎和刑庭审判人员还经常参加蒙山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的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如有社区矫正对象不参加活动,刑庭审判人员主动与司法所干警同志一道找对象谈话,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为何没有参加集体活动,重申社区矫正纪律的严肃性,敦促其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规定。
(覃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