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老板,你好。你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到,请你自觉履行义务”。3月12午,得到法官电话提醒后,蓝某某自觉来到法院,当场兑现赔偿款15000元给刘某某,并对法院及时善意的提醒表示感谢。
近年来,蒙山法院加大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同时在案件判决或调解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裁判文书,使调解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据统计,该院2011年的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达75%,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更高达到96%。该院的做法:
一是明示权利义务。该院对有履行义务的判决书和调解书,都依法在文书尾部告知义务人应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等信息。通过调解书使原、被告明确权利义务和后果。除判决书依法告知履行义务的详细要求和不履行后果外,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达成的协议。
二是主动监督履行义务。对当事人达成不是金钱义务的履行协议,如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相邻关系义务履行等,该院法官主动回访当事人,或到现场监督履行,及时了结案件。
三是提醒促履行。对当事人达成有履行期限或分期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的调解协议,该院要求法官延伸审判职能,担负案后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职责。在案件履行期限临近时,通过电话提醒当事人履行协议,并在电话中说明不自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理法结合,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潘百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