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游某系蒙山县新圩镇人,2011年11月24日,被告游某向原告雷某借款50000元,期限1年,按年利率3分给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连本带息共还款38000元,尚欠本金及利息39000元未还。原告催款未果,于2013年5月2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9000元。
民二庭法官承办此案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立即抓紧时间着手了解案情,得知被告游某系私营企业主,经营一家颇有规模的茶厂,前年因交通事故欠下大笔债务,手头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无法按时还清尚欠原告的借款。
经征求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游某对尚欠原告借款数额没有异议,并表示同意协商解决。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都能够互相体谅对方的困难,做出合理的让步,并对还款数额、时间及方式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和意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使原告与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游某当庭归还雷某欠款10000元,余款于今年10月中旬还清。
(张翊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