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绊脚石”变成“垫脚石”--蒙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07-17 分享到:
7月16日,蒙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因县城建设需要,2008年4月30日,原告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时称蒙山县建设局)、蒙山县永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黄某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2年5月9日前,原告按照协议为被告黄某建好房屋且交付其使用后,被告黄某并未将临时过渡安置房退还原告,也没有将增加建造面积价款给付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将黄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黄某态度始终强硬,紧盯着原告交付的房子没有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和当时的拆迁工作组已经减免了的增加多建造面积价款6000元这两个理由不作任何让步。
休庭后,承办法官多次到黄某的不足十平方米、加盖石棉瓦的临时过渡性住房实地勘察。在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了解到黄某不肯搬离安置房的原因是因为临时安置房并不能安置下他们一家老小,且在搬进新房屋时存在漏水现象,导致当时自己的儿媳坐月子睡不好觉。了解“症结”所在后,法官将安置房这块“绊脚石”作为本案调解的关键,召集双方寻求解决的办法。从临时安置房已经影响到县城建设的进程到协调邻里关系,再到被告一家的生活情况,法官都对原、被告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黄某在当场表态将临时过渡安置房交还原告,原告也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多建造房屋面积价款。这块“绊脚石”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成功的变成了“垫脚石”。
(黄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