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成年子女应享有抚恤金的分配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3-10-12  分享到:

 

1010日,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退伍军人去世后的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并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对抚恤金、丧葬费及生活补助费进行了分割,原本可能演变为斗殴事件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

退伍军人姚某新与前妻共生育有姚某广、姚某兰、姚某胜、姚某成四个儿女且已成年。2007年姚某新与杨某登记再婚,平时杨某主要依靠姚某新的工资收入生活。姚某新再婚后,四个儿女均没有与姚某新共同生活,姚某新生前的日常起居主要由杨某负责照顾。20126月姚某新因病去世。对民政部门发放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及生活补助费合计183943.8元如何分配的问题,杨某与四个儿女发生纠纷。为此,杨某诉至法院,请求领取抚恤金、丧葬费及生活补助费共计155443.62元。

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退伍军人姚某新去世后,抚恤金是对死亡者家属的精神抚恤和经济补偿,分配不宜按遗产继承处理。根据我国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对退伍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等相关事宜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在死亡者的直系亲属下分配。本案中的原、被告均系姚某新的直系亲属,均有权分得抚恤金,但考虑在姚某新日常生活及病重期间,主要由原告杨某负责照顾等客观情况,抚恤金分配时对原告杨某给予适当照顾。关于丧葬费问题,根据本地区祭扫亡者的习俗,被告作为亡者的子女,对于子女迁葬其父亲,更利于子女履行对老人的祭奠和尽孝行为,因此,丧葬费由四被告享有。关于生活补助费问题,由于原告杨某是丈夫姚某新生前的供养人,生活补助费应由原告杨某享有。

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分得抚恤金36500.96元,被告姚某广、姚某胜、姚某兰、姚某成各分得抚恤金26500元;丧葬费27628.56,扣除办理姚某新后事尚欠费用6238.5元,剩余21390.06,由四被告享有,姚某新的骨灰由四被告迁葬处理;生活补助费13814.28元,由原告杨某享有。

(张翊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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