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蒙山县人民法院调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劳务过程中致残的农民工兄弟拿到了赔偿款并撤回起诉
李某宗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工,2012年下半年,李某宗在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蒙山分公司承包甘棠十排农改水工程的工地工作期间,不慎在驾驶三轮车运石料过程中翻车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包工头李某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三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了解过一些案例的李某宗相信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决定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和包工头共同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辩称,原告是自己不慎翻车致残,且原告是包工头李某生雇请做工,不受公司管理,故原告受伤与公司无关;另外,原告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的,但适用的赔偿标准却是工伤的赔偿标准,与法律不符。原告则称,被告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责任;包工头李某生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雇请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征求双方同意,法官主持调解,用法律关系对事件进行了还原,使原被告双方对事件的性质、各方的责任形成了一致认识,促成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
(张翊诚)